“依法和谐”进行房屋拆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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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新华网河北频道2007年5月15日报道:2007年省会房屋拆迁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新出台的《物权法》的有关规定,坚持"依法、和谐"为本的原则,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。
房屋对于老百姓,也许是唯一的栖身场所,也许是毕生的积蓄,也许是养老的依靠。然而,因为市政建设或者商业开发的需要,房屋拆迁是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。
因为种种原因,比如时间紧急、资金有限,拖欠补偿、停水停电野蛮拆迁等现象比比皆是,导致老百姓的强烈不满,诱发了"钉子户"现象的出现。
据4月26日《南方周末》:3月22日,苏州"钉子户"马雪明把两名拆迁人员和一名街道干部堵在家里,将凳子狠狠砸向他们的脑袋。苏州拆迁公司项目经理张金龙、干部钱先莉当场死亡,拆迁公司职员陶小勇负伤逃出。
这是钉子户现象的极端。另一个所谓的"重庆最牛钉子户",当地政府曾经想强制拆迁,哪怕"不惜代价"从住户的身上碾过去;但是在国际媒体的关注下,还是坐下来谈判,妥善解决了。然而,钉子户现象却从此开始蔓延,索赔1400万的深圳"最贵钉子户"、北京版"最牛钉子户"等便陆续上演。
钉子户并非有意和政府、房产商过不去。虽然有些人效法"重庆牛钉"只是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利益,但是这些人毕竟是少数,大部分人还是愿意服从大局的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"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……征收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,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个人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"这就是说,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。
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。拆迁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,如果处理不好,势必影响社会稳定。《物权法》的颁布实施、河北省政府指出的"依法、和谐"的原则,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,有利于社会的稳定。
专家指出,有效解决"钉子户"蔓延与拆迁难问题,需要重点攻克拆迁补偿标准、拆迁主体、拆迁程序三大难题。下面对前两个问题分别予以讨论。
我们知道,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有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:实物安置就是拆迁人提供一套等值的住房给被拆迁人,有时还会安排若干年后回到原区域;货币安置就是由第三方评估住房的价值,拆迁人按此金额支付被拆迁人货币。这两种方案的共同点在于房地产价值的评估。第三方评估机构,假定其不偏向任何一方,评估的价值是按照房地产应有的价值。然而,老百姓往往认为:"这是我的祖宅,岂能卖掉?"(香港"最牛钉子户"的祖宅就被高明的设计师镶嵌在一家大公司的框架结构中)"这套房子我花了很多心血进行装修,怎么说拆就拆了?"从而要求高额补偿。但是,如果顺从老百姓的漫天要价,政府或房产商显然无法承受。
现在还存在一种说法,市政项目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商业项目。因此,买房时老百姓很担心将来遭遇市政项目,总是反复考虑,尽力避开"可能要造轻轨""可能要造高速公路"的地段。我认为,补偿标准应该是统一的。
拆迁主体,通俗讲就是"谁来实施拆迁"。目前,市政项目由政府负责拆迁,商业项目则由房产商负责。我建议,不论何种项目,拆迁工作应有专门的非盈利性机构来完成。同时,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这种机构的运作,使其不偏向任何一方的立场。加强执法,提高执法水平,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;有法不依,等于无法。
拆迁问题是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,务必在法制的框架下把它处理好,做到公正公平、不让任何人吃亏。《物权法》只是一个开始,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。
老百姓,请更多的顾全大局,支持国家建设;拆迁人,也请更置身处地想一想群众的根本利益。只有这样,才能搞好拆迁工作,让社会更稳定更和谐。
参考资料
- 今年省会房屋拆迁将突出"依法和谐"原则 http://www.he.xinhuanet.com/news/2007-05/15/content_10030576.htm
- "拆迁"杀戮能否终结"强制拆迁"时代 http://hlj.rednet.cn/c/2007/04/29/1192478.htm
- 笑蜀:奥运效应从重庆开始 http://news.21cn.com/today/zhuanlan/2007/04/26/3201949.shtml
- 扼制"钉子户"蔓延《物权法》还显软弱 http://www.yznews.com.cn/fc/2007-05/12/content_640639.htm
-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://www.gov.cn/ziliao/flfg/2007-03/19/content_554452.htm
- 香港"最牛钉子户"的启示 http://news.xmnext.com/domestic/opinion/2007/04/05/296370.html